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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代管定型化契約「租金30天內交付房東」

中時
林良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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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建立健全租屋市場秩序,規範「房東」出租房屋後,委託「代管業」管理房屋法律關係,消保處把內政部提報的「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草案審查完竣,待內政部公告施行後,即可上路。

該定型化契約規定,「須租賃契約成立在先,基於「房東」之身分始能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。」;「適用於「房東」及「代管業」之間」;「管理標的如無門牌者,應標示「房屋稅籍編號」或其「位置略圖」」,「管理範圍係指租賃契約中之「私領域居住空間」,尚不包括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管理維護。」。

該定型化契約中明訂,「法定管理項目」例如:屋況與設備點交、居住者身分確認、日常修繕維護等;「約定管理項目」例如:收取租金、收取押金、管理押金等。

定型化契約指出,委託管理標的供「居住」使用;若承租人有變更用途、違法使用或有影響公共安全、衛生或居住安寧等情形,代管業應予「制止」,並向房東「報告並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」。

定型化契約明訂房東應據實填列「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」,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狀態;並出示「有權委託之證明文件」供代管業核對;向代管業說明應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;並於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,以「書面」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。

定型化契約明訂代管業義務及責任,代為收取租金或押金者,應於代為收取之日起「30日內」交付房東;代為管理押金者,除於租賃關係消滅時,抵充因租賃契約所生債務外,「不得動支」;「不得」再行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。

定型化契約指出,「房東」得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,例如:代管業代收租金或押金,未於30日內交付房東,經催告仍不為交付;代管業再行委託他代管業執行業務等情形。「代管業」得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,例如:房東委由代管業為修繕而未償還修繕費用;房東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後,未以「書面」方式告知承租人契約相關事項規定等情形。

消保處提醒房東,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需求,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,以避免發生爭議,侵害自身權益。若遇有契約內容與「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未合部分,可請求代管業修改或拒絕簽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消保處也呼籲代管業,所提供之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應符合「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規定,若契約內容與規定未符合,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。

(中時 )



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90819001594-2604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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