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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契約訂新制 惡房東亂打契約最高罰50萬

中時
吳泓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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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解決國內租屋爭議,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,已審通過內政部研擬「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將過去不具法令效力的定型化契約,提升到法規位階,並對常見爭議包含押金歸還、水電費、房屋修繕責任、提前終止契約、遷入戶籍與禁止報稅等5大問題明定清楚,一旦違反最高可依《消保法》處50萬元罰鍰。

消保處指出,目前該條款已審議通過,預計1到2個月內正式公告生效,除了學生在下個新學期可適用新規範外,也強調之前房東與房客簽訂的契約,即便還沒約滿,但如違反新規範,同樣視為無效條款。

至於修正之後的契約化範本,以押金為例,就明定房東最高不可以收取超過2個月押金,且原則上應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,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。

而在水電費部分,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、電費,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,也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、電費單價例如每度5元的寫法,並以勾選方式確定費用負擔方式。

另外在負責修繕的爭議部分,新規也訂出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,但是損壞歸責房客時,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。而出現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,應至少一個月前提前通知,且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。

此外,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逃漏所得稅,新規也要求契約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、「不得約定」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、「不得約定」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,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等內容或文字。

(中時 )



本文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160523003756-2604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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